
國立高雄大學執行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暨教學品質提升計畫績優教師遴選與彈性薪資支給辦法
104年9月18日第116次主管會報通過,104年10月2日第147次行政會議通過,104年10月17日發布
107年9月28日第134次主管會報修正名稱及全文,107年10月12日第166次行政會議修正名稱及全文,107年10月18日發布
108年10月4日第172次行政會議修正第2、4、7、10條,108年10月9日發布
108年12月6日第174次行政會議修正第3、5條,108年12月13日發布
110年05月14日第149次主管會報修正第4、5、6條,110年05月28日第183次行政會議修正第4、5、6條,110年6月7日發布
112年10月27日第163次主管會報修正第2、3、6條,112年11月10日第197次行政會議修正第2、3、6條,112年11月17日發布
114年9月26日第174次主管會報修正第2、3、4、5、6、7條,114年10月17日第208次行政會議修正第2、3、4、5、6、7條,114年10月27日發布
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專任教師積極參與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及各項全校型教學品質提升計畫之執行,並依教育部「延攬及留任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辦理教學成效績優卓著、積極參與教學計畫之專任教師留任,特訂定「國立高雄大學執行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暨教學品質提升計畫績優教師遴選與彈性薪資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執行本校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一部分主冊(含專章)、附錄、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USR附冊)或各項全校型教學品質提升計畫之專任(案)教師,卓有貢獻、堪為表率者,得予以推薦之。
為鼓勵教師籌組團隊參與跨域合作,教師得以「團隊」為單位接受推薦,且參與團隊不以一個為限;惟兼任行政單位主管之教師如因本職業務而執行計畫者,應予以迴避。
第三條 執行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暨全校型教學品質提升計畫績優教師每學年遴選一次,成果採計為學年制(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各單位應於每年10月底前完成候選人推薦,以利召開「教學品質提升計畫績優教師遴選委員會」審議。執行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暨全校型教學品質提升計畫績優教師每年遴選一次,獲獎勵教師數視該年度經費而定,惟不得超過本校當年度專任(案)教師總數之10%。
第四條 執行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暨全校型教學品質提升計畫績優教師獲獎勵教師數視該年度經費而定,惟不得超過本校當年度9月在職專任(案)教師總數之20%,副教授(含)以下職級人數宜占獲獎勵人數20%以上。當年度9月在職專任(案)教師總數以人事室核算為準。
獲獎勵教師每名頒發獎狀乙紙,並依獲獎類別及績優情事核給獎勵金;獎勵金以單位數計算,每單位數之獎勵金以新臺幣伍仟元計。
獲獎類別及獎勵金單位數如下:
一、特色學程及人才培育:執行當年度計畫核定補助且具執行成效之特色學程、跨領域人才培育方案或學程,至多核給24單位數獎勵金。
二、創新教學與品質提升:執行當年度計畫核定補助之教學精進、創新教學、數位影音教材錄製、教學實踐研究、各類國際接軌課程/方案或其他有助提升學生學習成效之教學方案,至多核給12單位數獎勵金。
三、社會實踐與場域經營人才培育:執行當年度計畫核定補助之社會實踐方案/課程或社會設計課程,且有助本校落實大學社會責任,至多核給12單位數獎勵金。
四、學產鏈結與創業輔導:執行當年度計畫核定之產業鏈結教學方案、輔導學生創業或其他有助提升學生學用合一能力之學產合作方案,至多核給12單位數獎勵金。
五、學生生涯輔導與學職轉銜:執行當年度計畫核定補助之學生學涯-職涯轉銜輔導方案、經濟或文化不利學生之輔導或其他有助學生學涯-職涯轉銜之方案為原則,至多核給12單位數獎勵金。
六、專案開發:受本校委託,執行人才培育、創新教學發展、學生生涯-職涯轉銜、提升校園教學環境品質、落實永續校園生活或其他可列為計畫成果亮點之專案,至多核給12單位數獎勵金。
七、共學社群經營:經營以大學社會責任實踐、教學實踐研究、教學創新、同儕共學及各類以人才培育為目標之教師成長社群或師生共學社群,且社群產出具體成果足列為計畫成果亮點,至多核給6單位數獎勵金。
第五條 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暨全校型教學品質提升計畫績優教師之候選人推薦方式如下:
(一)計畫權責單位推薦:由計畫總主持人、計畫辦公室主任及主軸召集人向遴選委員會推薦候選人;無主軸召集人時,由計畫主持人推薦之。
(二)教學單位推薦: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向遴選委員會推薦候選人,每類別得推薦人數為所屬系所數二分之一並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通識教育中心以1系計);另得推薦「團隊」若干組。
前項計畫權責單位推薦候選人之評選方式由計畫總主持人、計畫辦公室主任及各主軸參酌業務承辦人員提供之候選人建議名單及計畫執行成效辦理評選,以產生推薦名單;教學單位推薦候選人之產生,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自行決定,但應經院級會議或中心會議之通過。計畫執行成效建議依資源投入(input)、 成果產出(output)、成效(outcome)、影響(impact)等面向進行量化與質化提列,如學生學習成果產出、學生學習成效提升、對參與者或學校產生改變或影響、有助提升本校能見度或長期經營特色亮點等具校內、外影響力之作為。
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之總主持人及計畫辦公室推薦人數不限,各主軸總推薦人數以本校當年度9月在職專任(案)教師總數之30%為限,各主軸得推薦人數依所占經費比例分配。全校型教學品質提升計畫之總推薦人數以本校當年度9月在職專任(案)教師總數之10%為限。
第六條 本校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暨全校型教學品質提升計畫績優教師遴選事宜由「教學品質提升計畫績優教師遴選委員會」執掌之,其組成如下:學術副校長、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辦公室主任、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主冊(含專章)各主軸召集人、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各學院推派教師代表1名、當年度校級教學優良教師、前一年度獲本獎獎勵之教師代表2名及校外委員1-2名;前一年度獲本獎獎勵之教師代表及校外委員由學術副校長提請校長聘任之。
遴選委員會以學術副校長為召集人,需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得視討論提案需求,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遴選委員不得委任他人代理;遴選委員如為候選人時,應予以迴避。
第七條 為遴選本校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暨全校型教學品質提升計畫績優教師,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候選人就其計畫執行成效與經驗進行說明,俾利辦理遴選;如本人不克出席,得由候選人擇定適當人選代為說明。
遴選委員會遴選程序如下:
一、議定當年度各類別獲獎勵名額、獎勵金核給單位數,各類別獲獎勵名額得從缺。
二、清點投票委員人數。
三、就各類別所有候選人分別進行同意或不同意投票,獲投票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者,依同意數票高低排序至該類別額滿。
四、如遇得票數相同且影響獲獎勵情形時,另就得票數相同之候選人進行再投票。
五、各類別不得重覆支領,候選人如同時獲二類別以上獎勵,擇獎勵金高者核給。
第八條 獲獎勵教師應於核定獎勵公告後二個月內,就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或各項全校型教學品質提升計畫之整體執行成效提升提出建議報告,建議報告需以教學成效提升、學生學習意願提升或師生參與全校型計畫意願增進等有助本校落實教學創新、提升教學品質、落實大學社會責任方案為主題。
前項建議報告應同意無償授權本校進行重製、剪輯、編修及公開展示,以協助本校教學卓越發展。
獲獎勵教師未於期限內繳交建議報告者,應繳回已核發之獎勵金且次年不得參與遴選。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及相關計畫經費項下支應。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