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供「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之宣導資料,請各位師長參考相關智財權使用規範

一、轉知教育部來函請校內教師務必遵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供之「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相關規範。
 
二、舉凡教師在學校因授課或製作、上傳教學教材制教學平台時,除了因教學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 籍、文章外,亦時有涉及其他之著作利用行為,例如:在 課堂上播放音樂、影片或轉貼圖片、將檔案上傳網站等, 將涉及「重製」、「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著作。
 
三、著作權法針對學校教師為授課之合理使用範圍限於課堂上「重製」之利用行為,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至於何謂「合理範圍」?法律並無明確的數量規定,通常而言,必須與教師上課的課程內容相關,且依照著作之種類、用途及重製之質、量,不得有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例如:上英文課時, 影印1篇英文報紙報導當講義供學生練習。
 
四、教師上課利用他人著作,除上述之利用行為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外,其他的利用行為並無其他合理使用之規定,僅能個案上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進行判斷,例如將上課之講義(他人著作)上傳網路等「公開傳輸」之行為,將對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造成重大影響,故得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實為有限。
 
五、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請參閱附件 ,或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網址:http://www.tipo.gov.tw/),取得路徑為首頁/著作權/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