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95年1月10日94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年9月20日100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6月12日101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依104年4月10日第144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法規格式
105年12月27日105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全文,106年1月5日發布
108年12月4日10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第3、8、9條,108年12月30日發布
109年12月9日109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全案修正,109年12月15日發布
第一條 本校為提供學生多元化的學習環境與方式,促進學術交流及資源共享,特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其方式包括同步遠距教學、非同步遠距教學及同步與非同步混合式遠距教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單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之課程。前項遠距教學課程課程應於具備教學實施、記錄學生學習情形及其他支援學習功能之學習管理系統進行教學。其授課時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學習活動之時數。
第四條 本校設置網路與遠距教學委員會,負責遠距教學課程之規劃、推動、審查、補助、評鑑事宜。委員會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五條 教師開授遠距教學課程應於前一學期填具遠距教學課程申請書。經系(所)、院(中心)課程委員會針對課程內容研議,經網路與遠距教學委員會、校課程委員會進行複審,提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始得開授。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教學目標、適合修讀對象、課程大綱、上課方式、師生互動討論、作業繳交、成績評量方式及上課注意事項,並應公告於本校指定之網頁供查詢。
第六條 教師實施遠距教學每學分應授課時數應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教材製作應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並應將教學紀錄檔案等資料作成紀錄檔案,至少保存五年,供日後教學評鑑或接受訪視時之參考。
第七條 學生選課、成績評量、學分數計算規定及學位之取得等相關事宜,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辦法辦理。
第八條 為確保教學品質,本校應就遠距教學之申請及實施進行定期評鑑,並由教務處進行期末教學意見調查。
本校遠距教學之評鑑,由教學發展中心規劃,並提交網路與遠距教學委員會備查審議後施行。如有學生所採計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已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而未達二分之一者,前項品質保證相關規畫需報經教育部審查核准,始得開設。
第九條 教師須於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評估其教學成效,做為後續年度申請遠距教學核准參據。其評鑑報告應至少保存五年,以便提供教育部進行評鑑與資料審閱。
經前項評鑑不合格者,或該次遠距教學意見評量未達3.5分(滿分者為5分)者,依本校教學諮詢輔導實施辦法進行教學輔導,並提出教學改善計畫提交網路與遠距教學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再度開設遠距教學。
第十條 本校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境外地區招收境外學生之二年制專科班、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應依教育部申請審核及認證相關法令之規定,向教育部申請審查核定後,始得為之;其畢業總學分數之計算,不受二分之一規定限制。
前項學制班別之學位證書應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並加註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