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教學精進補助辦法(114.12.02 通過)

國立高雄大學教學精進補助辦法

110年6月2日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110年6月15日發布

112年6月1日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112年6月26日發布

114年12月2日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114年12月12日發布

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教師積極從事教學精進與創新,以達成教學品質並提升學習效能之目標,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補助以該學期開課之個別課程為單位,每門課程僅限申請一種補助類型,不得重複。

第三條

申請資格:

本校專任(案)、兼任教師皆可申請。每位教師每學期至多得申請補助兩案。為鼓勵教師投入教學精進,經審查後通過之首次申請教師優先予以補助,第二次(含)以上申請之教師則優先補助一年內曾參與教學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舉辦之教學相關講座及工作坊者。

第四條

申請時程:

  1. 申請教師應填寫「教學精進計畫申請書」,於,徵件公告後提出次學期申請案,審查結果將另行通知各申請教師。
  2. 每學年第一學期之申請案,執行期程為每年九月至十二月;第二學期執行期程為每年三月至六月。

第五條

申請案由本中心邀請校內、外相關學者專家三至五名進行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名單及經費。審查標準如下:

  1. 前次計畫執行情況(無則免評)。
  2. 課程屬性與所選補助內容之適配性。
  3. 學習成果評量規劃是否符合課程目標。
  4. 計畫可行性與完備性。
  5. 計畫可持續精進或創新之程度與成果轉化運用之可能性。

第六條

本辦法之經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經費項下支應,並得視當年度經費總額予以調整。

本補助不得與校內、外其他補助與獎勵重複申請。補助項目以業務費為限,且須符合「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七條

所有獲補助之課程,應於執行期程屆滿後十五日內,填妥「成果報告表」,由本中心送交校內、外相關學者專家審查,作為往後補助核發之評分依據。受補助教師未依規定繳交成果報告者,應完成補繳程序,始得提出次一學期補助申請案。

第八條

教材之製作及使用應符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如該教材涉及侵害他人權益時,應自負法律責任。所有獲本辦法補助之課程,授課教師需同意無償授權本校基於學術與教育推廣等目的公開使用相關成果素材,且應配合本校辦理計畫成果發表或研討,以達教學資源互相觀摩之成效。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