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專任人員聘僱及管理辦法(110.07.07 通過)

國立高雄大學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專任人員聘僱及管理辦法

10834107-111年度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主軸召集人第7次工作會議通過

11077107-111年度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主軸召集人第16次工作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計畫專任人員係指以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進用之專任助理、專任副理、專任經理及博士後研究員。

計畫專任人員應於進用時與計畫辦公室簽訂僱用契約書,契約書範本詳如附件一

第一條之一  為公開、公平、公正審議計畫專任人員之陞遷、考核、獎懲等事項,設置國立高雄大學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專任人員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一條之二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以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主軸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本會由計畫辦公室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第一條之三  本會之權責如下:

一、複評本校計畫專任人員年度考核案。

二、評核本校計畫專任人員平時獎懲及重大功過案件。

三、其他依法令應由本會審議之案件。

第二條  各單位進用計畫專任人員時,自各該學歷等級最低薪級支酬,並依「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專任人員聘任程序(如附件二)」規定辦理,經計畫辦公室主任核定後進用,其敘薪標準依照「國立高雄大學計畫專任助理薪資標準表(如附件三)」、「國立高雄大學計畫專任副理及專任經理薪資標準表(如附件四)」、「國立高雄大學計畫博士後研究員教學研究費標準表(如附件五)」規定辦理。

計畫專任人員經用人單位認定為計畫所需專業能力技術或專業證照,得依「國立高雄大學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專任人員專業能力技術或專業證照加給表」(附件六)辦理。

第三條  新進計畫專任人員應先予試用,試用期間以三個月為限,試用期滿合格者(80分(含)以上)正式進用,試用期滿考核表如附件七

試用期間不能勝任工作、品行不端或試用成績不合格者,計畫辦公室得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終止聘僱,薪資發至終止雙方聘僱日為止;原簽訂契約應自終止試用日起失其效力。

第四條  計畫專任人員在聘僱期間,因工作內容需求得申請利用公餘時間進修,經單位主管認可與工作性質相關科系之學位,並須於報考前依行政程序專案簽准。

計畫專任人員依前項規定取得較高學歷後,當年或次年以後之年度考核考列甲等以上者,得按新學歷之最低薪級改支;如原支報酬標準高於新學歷之最低報酬標準,按原敘薪級支酬,並填具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專任人員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申請表(如附件八)檢附相關文件向計畫辦公室申請改敘薪級。

本辦法實施前之計畫專任人員已進修有案者,於完成簽請本校核備者,得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改敘薪級。

第五條  新進計畫專任人員接到錄取通知後,應按指定日期至計畫辦公室及人事室辦理報到、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作業,並於報到三日內繳交學、經歷證件及國民身分證影本各一份送至人事室存檔。聘期滿三個月者,繳交勞工一般體格檢查報告至學務處衛保組建檔。

未於指定日期至計畫辦公室報到者,計畫辦公室得依規定通知候補人員報到或重新公告徵才。

第六條  計畫專任人員於僱用期間,應接受單位主管督導及工作指派,並有遵守本校相關規定之義務,依法令辦理業務時,應維持行政中立,並遵守性別平等相關法規。如有違反,計畫辦公室得依相關規定解僱,若因計畫專任人員行為致本校利益遭受損害,計畫專任人員應負賠償責任,情節重大者,計畫辦公室並得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各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計畫專任人員於僱用期間欲終止契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預告期間提出書面申請,經計畫辦公室同意後,於離職前三日辦理離職相關手續,完成後始得離職。如未於規定期間提出及未履行上開程序,致本校發生損害時,計畫辦公室得依相關法規向計畫專任人員請求損害賠償。

第七條  計畫辦公室為激勵計畫專任人員士氣,確保工作精進,計畫專任人員應於每年五月及九月分別辦理一至四月及五至八月之平時考核,且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應於每年十二月辦理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由單位主管初評,再提本會複評後陳請計畫辦公室主任核定。

計畫專任人員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第及分數規定如下:

  • 優等:八十六分以上,核予晉薪一級,並經本會討論薪級增加之比率。
  •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六分,核予晉薪一級。
  •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支原薪。
  •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支原薪,惟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終止契約。
  • 丁等:未滿六十分,終止契約。

實際在職服務未滿一年者,不予考核,支原薪。

當年度已支最高薪且考列甲等以上者不再晉級。

薪資加給之支領期間以一年為限,期滿後恢復原薪。

第八條  計畫專任人員平時考核於每年五月及九月分別辦理一至四月及五至八月之平時考核,由計畫辦公室統計受考人員平時考核表(如附件九),並做為年度考核依據。

年度考核於每年十二月由計畫辦公室統計受考人員年度考核表(如附件十)送請單位主管依據計畫專任人員之工作各項表現初評後,彙提本會複評,並簽陳計畫辦公室主任核定。

第九條  計畫專任人員之工作績效考核,應按考核紀錄表各項目詳實評分。

計畫專任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 當年度受懲處者。
  • 有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者。
  • 事假(不含家庭照顧假)、病假(不含生理假)合計超過五日者。
  • 辦理師生服務業務,態度不良,影響本校聲譽,經用人單位查證有具體事實者。

計畫專任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 曾受刑事處分確定者。
  • 曠職一日或一年累積達八小時者。
  • 稽延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經用人單位查證有確實證據者。
  • 第二項第三款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依第二項第四款情事不得考擬甲等以上者、或第三項第三款應考列丙等者,應將具體事蹟記載於考核紀錄表備註欄內,提本會從嚴審核。

計畫專任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考列丁等:

  • 曾受刑事處分確定者。
  • 曠職一日或一年累積達八小時者。
  • 稽延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經用人單位查證有確實證據者。

第十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每次聘期最長為一年。於年初時繳交規劃工作報告表(如附件十一),年末時繳交年度工作報告表(如附件十二)據以提供單位主管參考。聘任期間每年進行工作考核,由單位主管綜合被考核人在被考核期間之表現予以評分,填寫工作成效評估表(如附件十三),評核結果呈計畫辦公室主任核定,據以辦理續聘、晉級。

第十一條  年度考核結果,自考核年度之次年一月起執行,考核結果應以考核通知書通知受考人。

第十二條  計畫專任人員之陞遷,依本校計畫專任副理及專任經理薪資標準表之規定逐級循序擇優辦理甄審,參加陞遷者須服務績效優異且最近三年無受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第十三條  計畫專任人員具有下列情事者,不得辦理陞遷:

  • 最近三年內經本會決議曾受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 最近三次年度考核具有考列乙等以下紀錄1次以上者。

第十四條  經核定陞遷之人員,於辦理陞遷評審作業期間,經發現有虛偽之情事或提供不實之文件,致影響陞遷評審作業之公平性者,簽請計畫辦公室主任撤銷其陞遷資格並無條件解僱。

參與陞遷評審作業人員,不得徇私舞弊或洩漏秘密,且不得因受評人之性別、種族、身障情形而有差別之待遇;其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陞遷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第十五條  計畫專任人員非屬本校編制內職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考績法、退休法、撫卹法、保險法等規定。

第十六條  計畫專任人員年終獎金之發給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主軸召集人工作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