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教學品質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高雄大學教學品質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95年9月29日第75次行政會議通過

98年2月27日第9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4月22日第11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依104年4月10日第144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法規格式

106年11月24日第130次主管會報修正名稱及第1、2、3條,106年12月8日第162次行政會議修正名稱及第1、2、3條,106年12月21日發布

 

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教師教學品質與學生學習成效,營造優質教與學的環境,推動本校邁向卓越教學目標,特設置國立高雄大學教學品質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學術副校長、行政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圖書資訊館館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國際長、教學發展中心主任、教學發展中心副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學生會代表及學生議會代表為當然委員。 各學院推派教師代表一名,學生代表一名。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審議教學發展重大方針、教學改進重大方案、全校型教學創新計畫及其經費、其他重大教學變革方案。 二、 管考、督導教學發展重大方針、教學改進重大方案、全校型教學創新計畫及其經費、其他重大教學變革方案之執行。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主任委員或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為執行各項任務,得設各種工作小組。

第六條  本委員會及所屬各工作小組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當然委員依其職務進退。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