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鼓勵教師赴政府機關、公民營企業或組織參與實務研習作業辦法 (110.05.28 通過)
國立高雄大學鼓勵教師赴政府機關、公民營企業或組織參與實務研習辦法
102年10月18日第133次行政會議通過
依104年4月10日第144次行政會議修正法規格式
104年9月18日第116次主管會報修正第2、4、5條,104年10月2日第147次行政會議修正第2、4、5條,104年10月17日發布
107年9月28日第134次主管會報修正第3、4、5、7條,107年10月12日第166次行政會議修正第3、4、5、7條,107年10月18日發布
110年05月14日第149次主管會報修正第4、5、7條,110年05月28日第183次行政會議修正第4、5、7條,110年6月7日發布
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教師實務經驗並反饋於教學,以增進教學知能與專業能力,營造產官學合作與學生校外實習之機會,特訂定「國立高雄大學鼓勵教師赴政府機關、公民營企業或組織參與實務研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校教師赴校外實務研習之申請、審核、補助及獎勵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公民營企業或組織,意指政府核准立案之公司、企業、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不受已與本校簽訂建教合作、產學合作、人才培訓等計畫或合作意向書之單位限制。
為鼓勵教師與國際接軌、開拓學生海外實習契機,政府間組織(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IGO)、非政府間國際組織(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INGO)及海外企業亦適用之。
實務研習項目應與申請人之學術專長及產學合作領域相符,且申請人與實務研習單位之負責人間不得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
第三條 實務研習分為以下類型:
一、團體式廣度研習:由教師、系所或學院與研習單位共同規劃研習計畫並提出申請,每一梯次研習至少為期3天或總研習時數24小時、涵蓋二個學系且參與教師至少三人。
二、個人式海外研習:由教師個別提出申請,每期研習至少為期五天或總研習時數40小時。
第四條 各類型實務研習申請方式如下:
一、團體式廣度實務研習:申請人應於實務研習開始日之二週前,檢具團體式廣度實務研習申請表、經費需求表、利益迴避聲明書及實務研習機構同意書各乙份向業務承辦單位提出申請。
二、個人式海外實務研習:申請人應於公告申請期間,檢具個人海外實務研習申請表、經費需求申請表、利益迴避聲明書及實務研習機構同意書各乙份向業務承辦單位提出申請。
各類型實務研習之補助經費、名額及排序方式視當年度經費及學校政策規劃而定。本辦法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獲補助申請案不得同時支領教育部或相關政府部門補助;如有重複支領補助情事,本校應予追繳補助經費。
第五條 教師參與團體式廣度實務研習及個人式海外實務研習期間以寒、暑假為原則,並依本校規定辦理公差(假)登記。學期間應依規定辦理課程補課或申請代課,不得影響日常教學。
教師參與團體式廣度實務研習及個人式海外實務研習累計達40小時者,得依本職基本授課時數核減1小時;累計達80小時者,得依本職基本授課時數核減2小時。每學期授課時數核減以2小時為限。
申請教師參與團體式廣度實務研習及個人式海外實務研習累計時數核減基本授課時數者,應於當學期開學後第3週結束前,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研習證明書送本校教務處課務組辦理。
以實務研習時數核減當學期基本授課時數者,需於研習時數取得後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失效;109年7月1日前取得之實務研習時數,於111年6月30日後失效。
第六條 申請參與實務研習之教師,應於研習期滿二週內將實務研習證明書、成果報告書、及相關單據提送教學發展中心辦理經費核銷及結案。
獲實務研習經費補助之教師,應參加本校辦理之實務研習經驗分享與相關傳承活動,並配合系所課程需求,開設學生校外實習課程或擔任學生校外實習指導教師。
受本辦法獎勵之教師,於研習期間與研習機構產生之產學合作後續事宜,由本校研究發展處協助辦理之。
第七條 教師參與實務研習所需經費由業務承辦單位依據本校發展需求,編列相關計畫經費支應。第八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