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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專業應用型法律課程開設、學分採認及畢業條件辦法

國立高雄大學專業應用型法律課程開設、學分採認及畢業條件辦法

104年11月27日第118次主管會報通過,105年1月7日104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105年1月20日發布
105年6月14日104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第2條,105年6月20日發布

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本校學生具備自身專業學系領域所需之法學素養,培養促進專業領域之產業升級與配套法令的專門人才,特制定「國立高雄大學專業應用型法律課程開設、學分採認及畢業條件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法學素養係由各系依其專業領域之需求訂定專業應用法律素養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課程名稱及學分數由各系自訂之。學分數以2至3學分、開課年級以大三為原則。
各系得依系內不同之學程或組別之專業需求,分別開設不同之專業應用法律素養課程。
各學院亦得就院內各系專業應用之法律需求,進行整合規劃開設。
各院(系)於自行開設專業應用法律素養課程後,始得依其專業領域之需要採認其他院(系)之專業應用法律素養課程,以強化專業法學素養之培育。
第三條  自105學年度起入學日間學制大學部學生(含104學年度以前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且於105學年度以後入學者,轉學生依轉入年級規定辦理)須修讀及格該系認可之專業應用法律素養課程至少一門,始能畢業(法學院各學系學生除外)。
第四條  本課程所需專業師資得由學系或學院自行選聘,或由法學院提供建議師資,經三級教評會通過後聘任。
本課程所需專業兼任師資員額不受本校「國立高雄大學教師員額配置原則」之限制。
本課程所需專業兼任師資鐘點費,由本校人事室之專兼任教師鐘點費中支應。每系每年以一名為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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